《最妙手民法院对于修改〈最妙手民法院对于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最妙手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李宗瑞女艺人名单,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奉行。
最妙手民法院
2024年12月17日
法释〔2024〕14号
最妙手民法院
对于修改《最妙手民法院对于认同和执行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最妙手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
自2025年1月1日起奉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国法实践,现决定对《最妙手民法院对于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小序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照章保险海峡两岸民当事者体的正当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关系法律规定,聚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确当事东谈主以及当事东谈主的剿袭东谈主、权利承受东谈主不错根据本规定,四肢肯求东谈主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东谈主为被肯求东谈主。两边当事东谈主王人提倡认同和执行肯求的,均列为肯求东谈主。”
三、第三条增多一款,四肢第二款:“肯求东谈主仅提倡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肯求,东谈主民法院对应否定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推行的,东谈主民法院在受理认同肯求及作出认同裁定时,应当向肯求东谈主释明其不错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执行。”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当事东谈主签名或者盖印的授权寄托书应当履行关系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寄托书经东谈主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诠释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增多一款,四肢第三款:“捏有台湾住户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东谈主寄托中国大陆执业讼师或者其他东谈主代理的,代理东谈主向东谈主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寄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关系查明手续。”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肯求书,并按照被肯求东谈主东谈主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原本或者经诠释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详情诠释书原本或者经诠释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接洽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诠释书的统一笔录等除外;
好看的日本av“(四)身份诠释材料(肯求东谈主为当然东谈主的,应当提交住户身份证、台湾住户居住证、台湾住户斗争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肯求东谈主为法东谈主或者监犯东谈主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文凭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东谈主或者主要精致东谈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肯求东谈主为当事东谈主的剿袭东谈主、权利承受东谈主的,应当提交诠释其剿袭东谈主、权利承受东谈主身份的诠释材料)。”
增多一款,四肢第二款:“身份诠释材料在中国大陆除外造成的,肯求东谈主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系国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诠释手续。”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肯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肯求东谈主和被肯求东谈主的基本情况: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为当然东谈主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信状貌等;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为法东谈主或者监犯东谈主组织的,包括称呼、住所偏激法定代表东谈主或者主要精致东谈主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信状貌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称呼、裁判晓谕案号、诉讼循序初始日历和判决日历;
“(三)请求事项和原理;
“(四)肯求认同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适应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目的肯求,东谈主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肯求后七日内立案,并申报肯求东谈主和被肯求东谈主。对于不适应上述规定的肯求,东谈主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期说明不予受理的原理。已接纳理的,裁定驳回肯求。肯求东谈主对裁定造反的,不错拿起上诉。
“肯求东谈主提交的材料不适应要求的,东谈主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见告在指依期限内补正。在指依期限内补正的,东谈主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技术,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狡计。在指依期限内莫得补正的,清偿肯求并记载在册;坚捏提倡肯求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适应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肯求后,肯求东谈主再次肯求并适应受理条目的,东谈主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增多一条,四肢第九条:“东谈主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肯求书副本投递被肯求东谈主。被肯求东谈主应当在收到肯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见解;被肯求东谈主在中国大陆莫得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肯求书副本之日起三旬日内提交见解。被肯求东谈主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见解的,不影响东谈主民法院审查。被肯求东谈主肯求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东谈主民法院决定。”
九、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肯求东谈主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关系诠释文献,以诠释该判决真实况兼已经成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肯求东谈主应当同期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正当传唤当事东谈主的诠释文献,但判决已经对此给予明确说明的除外。”
十一、增多一条,四肢第十二条:“肯求东谈主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关系诠释文献等根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文凭使用查证渠谈转递的,东谈主民法院应当阐述其真实性,但有相悖根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东谈主民法院受理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肯求之前或者之后,不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系国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肯求东谈主的肯求,裁定弃取保全措施。”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同:
“(一)肯求认同的民事判决,是在被肯求东谈主缺席且未经正当传唤,或者在被肯求东谈主无诉讼活动能力且未得到适现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东谈主民法院专属统辖的;
“(三)案件两边当事东谈主订有有用仲裁公约,且无毁灭仲裁统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诈骗状貌取得的;
“(五)东谈主民法院已经就归并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同其他国度或地区就归并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归并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东谈主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同仲裁庭在其他国度或地区就归并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认同该民事判决将违犯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毁伤国度主权、安全、社会大众利益的李宗瑞女艺人名单,东谈主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同。”
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波多野结衣作品番号第一款修改为:“东谈主民法院经审查或者阐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况兼已经成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同其效劳。不可认同判决一起判项的,不错认同其中的部分判项。不可阐述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成效的,裁定驳回肯求东谈主的肯求。”
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东谈主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还是投递即发生法律效劳。
“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对裁定造反的,不错自杀定投递之日起旬日内朝上一级东谈主民法院肯求复议。”
十九、增多一条,四肢第二十条:“肯求东谈主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波及的纠纷与东谈主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归并纠纷的,东谈主民法院不错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复原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同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告状。”
二十、增多一条,四肢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肯求技术,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就归并纠纷向东谈主民法院告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接纳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一起或者部分认同,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对已经得到认同的部分又向东谈主民法院告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接纳理的,裁定驳回告状。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同或者部分不予认同的,肯求东谈主对不予认同部分再次肯求认同的,裁定不予受理;已接纳理的,裁定驳回肯求。但肯求东谈主不错对不予认同部分向东谈主民法院告状。”
二十二、增多一条,四肢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一起或者部分认同后,肯求东谈主对认同部分肯求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循序的规定给予执行。”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东谈主民法院在办理肯求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晓谕,应当照章投递肯求东谈主和被肯求东谈主。”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十八、条规中援用民事诉讼法关系条规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度。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奉行。
根据本决定,《最妙手民法院对于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再行公布。
最妙手民法院
对于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妙手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0月29日最妙手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
通过的《最妙手民法院对于修改〈最妙手民法院对于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
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奉行)
为正确审理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照章保险海峡两岸民当事者体的正当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关系法律规定,聚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确当事东谈主以及当事东谈主的剿袭东谈主、权利承受东谈主不错根据本规定,四肢肯求东谈主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东谈主为被肯求东谈主。两边当事东谈主王人提倡认同和执行肯求的,均列为肯求东谈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成效民事判决、裁定、息争笔录、统一笔录、支付号令等。
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接洽民事毁伤补偿的成效判决、裁定、息争笔录的,适用本规定。
肯求认同由台湾地区州里市统一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坚忍,与台湾地区法院成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劳的统一晓谕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肯求东谈主同期提倡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肯求的,东谈主民法院先按照认同循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同后,由东谈主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肯求东谈主仅提倡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肯求,东谈主民法院对应否定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推行的,东谈主民法院在受理认同肯求及作出认同裁定时,应当向肯求东谈主释明其不错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执行。
肯求东谈主成功肯求执行的,东谈主民法院应当见告其一并提交认同肯求;坚捏不肯求认同的,裁定驳回其肯求。
第四条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肯求东谈主住所地、时时居住地或者被肯求东谈主住所地、时时居住地、财产场合地中级东谈主民法院或者挑升东谈主民法院受理。
肯求东谈主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的,由伊始立案的东谈主民法院统辖。
肯求东谈主向被肯求东谈主财产场合地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关系根据。
第五条肯求东谈主寄托他东谈主代理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东谈主民法院提交由寄托东谈主签名或者盖印的授权寄托书。
台湾地区当事东谈主签名或者盖印的授权寄托书应当履行关系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寄托书经东谈主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诠释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捏有台湾住户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东谈主寄托中国大陆执业讼师或者其他东谈主代理的,代理东谈主向东谈主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寄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关系查明手续。
第六条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肯求书,并按照被肯求东谈主东谈主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原本或者经诠释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详情诠释书原本或者经诠释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接洽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诠释书的统一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诠释材料(肯求东谈主为当然东谈主的,应当提交住户身份证、台湾住户居住证、台湾住户斗争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肯求东谈主为法东谈主或者监犯东谈主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文凭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东谈主或者主要精致东谈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肯求东谈主为当事东谈主的剿袭东谈主、权利承受东谈主的,应当提交诠释其剿袭东谈主、权利承受东谈主身份的诠释材料)。
身份诠释材料在中国大陆除外造成的,肯求东谈主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系国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诠释手续。
第七条肯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肯求东谈主和被肯求东谈主的基本情况: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为当然东谈主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信状貌等;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为法东谈主或者监犯东谈主组织的,包括称呼、住所偏激法定代表东谈主或者主要精致东谈主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信状貌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称呼、裁判晓谕案号、诉讼循序初始日历和判决日历;
(三)请求事项和原理;
(四)肯求认同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对于适应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目的肯求,东谈主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肯求后七日内立案,并申报肯求东谈主和被肯求东谈主。对于不适应上述规定的肯求,东谈主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期说明不予受理的原理。已接纳理的,裁定驳回肯求。肯求东谈主对裁定造反的,不错拿起上诉。
肯求东谈主提交的材料不适应要求的,东谈主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见告在指依期限内补正。在指依期限内补正的,东谈主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技术,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狡计。在指依期限内莫得补正的,清偿肯求并记载在册;坚捏提倡肯求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适应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肯求后,肯求东谈主再次肯求并适应受理条目的,东谈主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东谈主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肯求书副本投递被肯求东谈主。被肯求东谈主应当在收到肯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见解;被肯求东谈主在中国大陆莫得住所的,应当在收到肯求书副本之日起三旬日内提交见解。被肯求东谈主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见解的,不影响东谈主民法院审查。被肯求东谈主肯求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东谈主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对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东谈主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肯求东谈主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关系诠释文献,以诠释该判决真实况兼已经成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肯求东谈主应当同期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正当传唤当事东谈主的诠释文献,但判决已经对此给予明确说明的除外。
肯求东谈主不错肯求东谈主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探询取证国法合作阶梯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成效以及当事东谈主得到正当传唤的诠释文献;东谈主民法院以为必要时,也不错就接洽事项依权利通过海峡两岸国法合作阶梯向台湾地区请求探询取证。
第十二条肯求东谈主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关系诠释文献等根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文凭使用查证渠谈转递的,东谈主民法院应当阐述其真实性,但有相悖根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三条东谈主民法院受理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肯求之前或者之后,不错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关系国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肯求东谈主的肯求,裁定弃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东谈主民法院受理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肯求后,作出裁定前,肯求东谈主请求除掉肯求的,不错裁定准许。
第十五条东谈主民法院受理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肯求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非凡情况需要延伸的,报请上一级东谈主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国法合作阶梯投递晓谕和探询取证的技术,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同:
(一)肯求认同的民事判决,是在被肯求东谈主缺席且未经正当传唤,或者在被肯求东谈主无诉讼活动能力且未得到适现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东谈主民法院专属统辖的;
(三)案件两边当事东谈主订有有用仲裁公约,且无毁灭仲裁统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诈骗状貌取得的;
(五)东谈主民法院已经就归并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同其他国度或地区就归并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归并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东谈主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同仲裁庭在其他国度或地区就归并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认同该民事判决将违犯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毁伤国度主权、安全、社会大众利益的,东谈主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同。
第十七条东谈主民法院经审查或者阐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况兼已经成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同其效劳。不可认同判决一起判项的,不错认同其中的部分判项。不可阐述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成效的,裁定驳回肯求东谈主的肯求。
裁定驳回肯求的案件,肯求东谈主再次肯求并适应受理条目的,东谈主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经东谈主民法院裁定认同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东谈主民法院作出的成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劳。
第十九条东谈主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还是投递即发生法律效劳。
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对裁定造反的,不错自杀定投递之日起旬日内朝上一级东谈主民法院肯求复议。
第二十条肯求东谈主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波及的纠纷与东谈主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归并纠纷的,东谈主民法院不错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复原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同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告状。
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肯求技术,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就归并纠纷向东谈主民法院告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接纳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十二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一起或者部分认同,肯求东谈主或者被肯求东谈主对已经得到认同的部分又向东谈主民法院告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接纳理的,裁定驳回告状。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同或者部分不予认同的,肯求东谈主对不予认同部分再次肯求认同的,裁定不予受理;已接纳理的,裁定驳回肯求。但肯求东谈主不错对不予认同部分向东谈主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东谈主民法院裁定一起或者部分认同后,肯求东谈主对认同部分肯求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循序的规定给予执行。
第二十四条肯求东谈主肯求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技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傻头傻脑十条的规定,但肯求认同台湾地区法院接洽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
肯求东谈主仅肯求认同而未同期肯求执行的,肯求执行的技术自东谈主民法院对认同肯求作出的裁定成效之日起再行狡计。
第二十五条东谈主民法院在办理肯求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晓谕,应当照章投递肯求东谈主和被肯求东谈主。
第二十六条肯求认同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用度缴纳主义》的规定,缴纳关系用度。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奉行。《最妙手民法院对于东谈主民法院认同台湾地区接洽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妙手民法院对于当事东谈主捏台湾地区接洽法院民事统一书或者接洽机构出具或阐述的统一公约书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东谈主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妙手民法院对于当事东谈主捏台湾地区接洽法院支付号令向东谈主民法院肯求认同东谈主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妙手民法院对于东谈主民法院认同台湾地区接洽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期废止。
开端:最妙手民法院新闻局
裁剪:杨书培
